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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视角下财产保全申请人过错的类型化判断


单位作者:河南法官进修学院
文章名:财产保全侵权损害赔偿中“过错”的司法认定——以申请人的注意义务为视角
来源:全国法院第三十五届学术讨论会河南法院系统获奖论文汇编

    

  财产保全申请人负担的注意义务包含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注意义务,内容纷繁复杂,有必要按照被保全财产的类型对其予以划分,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区分相应的过错判断规则。

  1.申请人过错判断的一般规则

  基于社会现实和司法发展,法律逐渐向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适当利益平衡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转变,法院除了关注财产保全担保等合法性事项,更应对财产保全合理性予以必要考察,以防止出现一些财产保全严重不合理的错误现象。
  无论是哪一种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都应尽到需要普遍遵循的注意义务。在提出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应尽到保全目的善意、保全对象正确、保全程序正当的注意义务,尤其是申请人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应有初步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很大可能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某种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审查申请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要着眼于整个财产保全期间,应注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之前实施的保全行为处于不正当的状态时,申请人应当及时调整措施使财产恢复至正常状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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