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的主要条件是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文义上看,“其他严重情节”同“造成重大损失”之间是择一关系,即便相关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但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按照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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