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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原则上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等
文章名:[第1609号]蒋某某被诉骗取票据承兑案——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票据承兑,但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1辑(2023.5)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的主要条件是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文义上看,“其他严重情节”同“造成重大损失”之间是择一关系,即便相关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但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按照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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