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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等
文章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8辑(2023.2)

    

  深化网络暴力犯罪治理,亟须进一步明确两罪公诉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有鉴于此,《意见》(《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同)第12条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实践突出问题,采用“概括+列举”方式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公诉标准作出明确。一方面,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一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另一方面,为便于实践操作把握,进一步细化适用标准,除兜底项外,列举了网络侮辱、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四种具体情形。
  一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规定的诽谤罪入罪条件之一,直接作为网络侮辱、诽谤的公诉条件没有体现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应有区别和适用情形的适当梯度,存在不妥。经研究认为,《2013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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