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利用职业便利的表现形式及其在所实施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可以将利用职业便利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作为所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全部或一部分的利用职业便利,该类利用职业便利表现为对职业行为的利用。一方面,该利用可以被评价为职业行为;另一方面,就犯罪的成立而言,该职业行为又可以同时被评价为实行行为。在此场合,利用职业便利和实施实行行为是一体之两面。另一类是作为所实施犯罪的客观附随情状的利用职业便利。该类利用从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对职业行为的利用,也可以是对职业行为以外的其他职业因素的利用,诸如利用时空便利、职业技能便利、身份和资格等其他职业便利。而从其在所实施犯罪构成的地位来看,该类利用只能被评价为客观附随情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