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的定作人过错应当理解为过失,具体包括定作人的定作过失、指示过失和选人过失这三种过失。定作过失是指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者违法性。定作过失的主要形式包括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属于违法事项,定作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作成果存在固有的危险性或者涉及不同寻常的危险但未告知承揽人,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设计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或者侵害他人权利等。[1] 指示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发出错误或者违法违规的具体执行或操作指令。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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