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的受领有效期限
债权人有权到提存部门受领提存的标的物,此无疑问,因为提存以后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债权人。但是,如果债权人长期不去领取提存物,提存部门不能长期为其保管提存物,所以法律需要给债权人领取标的物的权利设定一个合理、有效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便丧失了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因此,《民法典》第57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此处消灭的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债权中的受领权),债权人不能再行使受领权,即请求提存部门将提存物向其进行交付的权利。丧失受领权的,后果就是丧失了对提存物的所有权。这是法律对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设定的一种惩罚性规则。
2.超过受领期限的法律后果与债务人的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