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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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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送达和取证


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

    

  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通过使领馆进行送达和取证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对外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领事条约不少也有相关规定。《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的领事职务包括“依现行国际协定之规定或于无此种国际协定时,以符合接收国法律规章之任何其他形式,转送司法书状与司法以外文件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之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7条规定,缔约一方可以通过本国派驻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向缔约另一方领域内的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但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该条约第14条规定,缔约一方可以通过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直接向另一方领域内的本国国民调查取证,但须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并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7条规定,缔约各方可通过其外交或领事机构向居住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但此种送达不得违反缔约另一方的法律,亦不得采用任何强制措施。该公约第14条规定,缔约一方可通过其外交或领事机构向居住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此种取证不得违反缔约另一方的法律,亦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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