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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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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后,如果允许其继续流通转让,不仅违背票据持有人的意志,还会损害原票据持有人及后手的合法权益。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上的权利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为了防止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票据非法持有人转嫁风险等情形,有必要对票据的流通转让事前作出禁止,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了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除本条规定了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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