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对撤销之诉审理的内容及裁判方式作了规定,但对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没有明确规定,这关系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操作,迫切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根据本条规定的内容及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位置,并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我们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
1.起诉
第三人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提交撤销之诉的起诉书。撤销之诉起诉请书应当包括:
(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申请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申请在法定的提出撤销之诉的申请期间内的声明及证据。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2.审查与受理
对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程序具体如下:
一是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期限为30日。
二是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是中止执行。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是否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问题,《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