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10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法律溯及力问题的基本依据。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一般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我国法律一般只规定施行时间,不对自身的溯及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相关法律的溯及力问题通常交由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民事法律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该规定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作为确定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重申了《立法法》第104条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有限的例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有利溯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