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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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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


作者名称:王月芳
来源:博物馆商标权保护与品牌授权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三部法律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为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提供法律规制。三部法律结合了公法和私法规范,实体法和程序规范,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的界限提供依据,并为知识创新、创造、利用和传播中形成的各自社会关系提供调整的依据。

  《商标法》为专门保护商标权而设,与博物馆商标权保护的关系不言而喻。我国第一部《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的颁布为全国商标权保护和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商标法》分别在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进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第四次修改与博物馆商标保护关联最为密切。为改善我国内生环境需求,净化营商环境,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着重规范注册申请行为,遏制恶意注册和囤积商标行为,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保护在先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1]《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共涉及七个方面的调整:第一,将以使用为目的规定为商标注册条件之一;第二,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2]第三,将不以使用为目的作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的法定事由;第四,将不以使用为目的作为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定事由;第五,明确了关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法律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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