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绝对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该合法性审查要求包含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合法,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如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规划处罚决定,法院在审查时,要看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规划行政处罚的职权,被处罚的当事人是否存在《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该规划处罚决定是否有《城乡规划法》等相关实体法依据等。二是程序合法,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行政机关实施的拆除违法建筑这一事实行为,法院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