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二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总是有诉权的,因为一个不利行政行为给他造成的权利侵害之可能显而易见。但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往往不易判断。从我国制定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从“直接利害关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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