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官“终身”追责制度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构建一个公正廉洁的法官业务监督机制,来确保审判权的合理行使。但多年来错案责任追究成效甚微也印证了仅仅依靠错案追究而缺乏职业豁免制度,法官公正司法的最初目的不仅难以实现,而且还会衍生出一系列其他的问题,比如导致案件汇报成风,致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等。只有对法官责任豁免制度进行完善,才能够保证裁判者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套科学完善机制其中一个部分就应该是法官责任豁免,因为它是法官“终身”追责制度存在的根据。
首先,法官责任豁免制度能促进法官依法办案,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应当给予法官充分的职务保障,这是法官依法办案的需要。丹宁勋爵说过:“当法官依法行事时,每位法官均应受到保护,以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所有法官都应该能够完全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不需担惊受怕;决不能弄得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我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吗’;只要法官在工作时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是在他自己的法律权限之内,那么,他就没有受诉的责任。”马克斯·韦伯也认为,现代官吏集团是一支高度素质化的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各有专长,若没有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可怕的腐败将给这个集团造成致命的威胁,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性技术性功能也会受到威胁。如果责任追究制度使法官谨小慎微,不敢承担责任,不敢独立办案,甚至不敢当法官,那么法官责任制度就是失败的制度。因此,法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