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2.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3.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2)检察员提供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3)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发表意见;(4)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审判人员归纳争议焦点。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