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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关于加强经济制裁的力度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文章名: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2022年第7辑(总第205辑)

    

  首先,加强罚金刑适用。罚金刑在弥补矿产资源损失、增强刑事处罚效果、提高犯罪成本、剥夺再犯能力等方面,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刑法对非法采矿罪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对破坏性采矿罪规定“并处罚金”,属于不定限额制罚金,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罚金数额。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决定罚金数额。《意见》(《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下同)起草过程中,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适用罚金缺乏统一的标准或者规则容易造成同罪异罚的反映强烈,也有不少意见提出实际掌握的罚金标准过低导致犯罪成本低,还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罚金的比例或者幅度。经研究认为,罚金的比例或者幅度问题超出了司法指导性文件的立法权限,不能在《意见》中直接规定。刑法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犯罪后果、犯罪对象、违法所得、犯罪手段、犯罪动机和目的等。一般来说,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的,罚金应当多些;反之,则应当少些。当然,也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的实际担负能力,既要考虑刑罚的惩戒效果,又要考虑裁判的执行效果。在盗采矿产资源刑事案件中,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是体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在盗采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远大于追缴没收的违法所得、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而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情况下,更应当充分考虑前述情节,原则上要提高罚金数额,以弥补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提高犯罪成本。因此,《意见》第10条规定,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刑,提高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成本,要综合考虑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其次,注意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协调。2021年长江保护法施行,该法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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