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认为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应释明告知其变更或者增加。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主要的目的是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如果原告仅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而不提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释明,要求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
第二,人民法院在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期间内申请参加诉讼。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