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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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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随意扩大对自动投案类型的认定


单位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文章名:23.关发杰故意伤害案——口头自首的司法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刑事卷(1)

    

  自首的认定包含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大要件,如实供述有较为客观的评判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而自动投案的情况则较为复杂。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但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有些行为并不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却仍有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的必要,故除了这种最为典型的向公检法司法机关投案外,司法解释及其规范性文件还规定了11种符合自动投案立法本意而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和2010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和一个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自动投案的类型进行了界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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