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该条为司法机关处置涉案财物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该条进行细化、阐释,由此导致部分司法机关对于何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产生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导致部分案件在应否没收上出现混乱,有的当没而未没,有的不当没而没,严重影响了刑法规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从严厉惩治犯罪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行为人直接且专门或主要用于实施犯罪之本人财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