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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理解和认定


单位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文章名:16.康庭生非法拘禁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界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刑事卷(1)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该条为司法机关处置涉案财物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该条进行细化、阐释,由此导致部分司法机关对于何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产生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导致部分案件在应否没收上出现混乱,有的当没而未没,有的不当没而没,严重影响了刑法规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从严厉惩治犯罪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行为人直接且专门或主要用于实施犯罪之本人财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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