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人情往来、感情投资与受贿的界限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分则卷)(四)

    

  通常认为,人情往来是指人们之间的感情联络。人情,就是人的感情,即所谓的“人之常情”。人情往来具有互动、双向的特征。在任何社会里,都不大可能将人情往来作为犯罪来处理。以人情往来为名、行贿赂之实的现象是很常见的,必须纳入刑法打击的视野。司法实务中,对于超出人情往来的部分行为,符合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一般按犯罪处理。
  感情投资是指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而进行的物质投入。感情投资与人情往来不同,具有单向性。感情投资如果发生在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之间,数额超过一定范围的,则可能具备贿赂的性质。当然,有的数额微小的感情投资,不应当是刑法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