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何为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规范定义。人类的活动,不可避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这种影响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减损以及降低均属于生态环境损害。因此,部分环境法学者将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概括为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也可以看出,主流观点认为“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不仅我国采纳这一观点,世界许多其他国家的环境损害概念亦采纳了类似观点。比如,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土地法典》第1条规定,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而引起的环境不良变化,包括自然生态系统退化和自然资源衰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