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乃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第116条,即原《物权法》第5条,对此有明文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对权利质押中可供质押的财产权利范围进行了列举,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该条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将其他财产权利的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内,采取的是“封闭式”的立法模式,即除《民法典》明确列举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才允许用于质押,而林业碳汇并不在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