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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夺”的认定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分则卷)(三)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267条规定的抢夺罪作了修改,增加规定“多次抢夺的”构成抢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立法机关降低抢夺罪的入罪门槛,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多次抢夺,甚至光天化日之下多次公然抢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2)多次抢夺具有常习性,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实践中往往有的案件能够查证行为人的抢夺次数,但难以查证每次具体抢夺财物的数额,造成了执法上的困难。(3)多次抢夺的,往往伴随对被害人人身的侵犯,如抢夺他人佩戴的耳环、项链等物品致使被害人摔倒等,都有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对于多次抢夺的,以往除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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