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分


单位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文章名:张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定罪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1辑)(总第167辑)

    

  从犯罪主体来看,前者的主体为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对其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等为依据,不能随意扩大认定;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同时应当注意,从“结果无价值”角度看,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感染也不属于疑似病人,即便存在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但不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或危险,应当排除在本罪主体之外。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