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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理解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分则卷)(一)

    

  (1)从事校车或者客运业务。对于校车业务,实务中把握应无问题。而客运系“旅客运输”的简称,是指以旅客为运输对象,以汽车、轮船、飞机为主要运输工具实施的有目的的旅客空间位移的运输活动。由于修正后刑法133条之一限于在道路上从事客运业务,故仅适用于以机动车为运输工具的道路客运业务。
  (2)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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