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量的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是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发现后,再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移送过程中存在的线索材料移交不及时、证据固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直接影响对犯罪的惩罚效果。《意见》立足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第四部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对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方面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不停止执行的行政处罚种类。《意见》第21条第2款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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