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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


主编:贺小荣
文章名:鉴定费的性质与承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为中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3辑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全方面地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在重新调适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过程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是否申请司法鉴定等问题属于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内容。同时,委托鉴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需要,是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的一种体现。据此,在鉴定问题上呈现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并存的局面。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表现在:一是人民法院对是否准许司法鉴定的问题具有决定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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