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这些案件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后一句“不能出庭的”规定。“对于重大行政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确有合理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指定一名副职负责人参加诉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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