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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保险人取得对保险标的权利的适用情形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涉外商事海事卷(二)

    

  本条规定适用的基础,一是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二是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第一,本条的适用情形。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保险标的发生全损的情形。此处的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第二,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依据《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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