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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协议法院地法的,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涉外商事海事卷(一)

    

  如上所述,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则法院应依职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作出判决。传统上,知识产权被视为由特定国家赋予的专属权利或特许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权利人被限制在特定国家的领域内享有该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内在特性,地域性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法。具体表现为,除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问题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要求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亦应由赋予该知识产权的国家的法律支配。因此,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的合理延伸,为许多国家的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所认可。根据同一部法律中同一术语应作相同理解的一般解释规则,应认为此处的“被请求保护地”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中的“被请求保护地”具有相同含义,即被请求保护的权利所属地,也就是原告请求法院对据以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实体法所属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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