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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的要件范围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涉外商事海事卷(一)

    

  本条规定延续了原《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单一制原则,不对离婚的不同要件加以区分,分别规定法律适用规则,即对于离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效力均一致适用法院地法。

  (一)离婚的形式要件

  离婚的形式要件即离婚的程序,不仅包括离婚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或程序,还包括离婚程序中的各种诉讼事项等,如最终判决之前,是否准许采取某些临时措施。国家属地原则要求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这是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离婚的程序问题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适用法院地法。我国对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否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临时措施均未作规定,只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离婚的实质要件

  离婚的实质要件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一方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即离婚的原因。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了三种离婚原因:目的主义、过错主义、破裂主义。目的主义,是指一定的客观原因导致婚姻的目的无法达到;过错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有违背婚姻义务的过错行为;破裂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共同生活已无法维持。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理由实行的是彻底的破裂主义。《民法典》第10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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