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又称为代理权关系。关于代理的内部关系,本条规定了两种可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和代理关系成立地法律。当然,这两种法律的适用具有一定条件和顺位,不是任意的。首先,只有在委托代理中才存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问题,法定代理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其次,在委托代理中,如果当事人选择了法律,除非存在导致该选择无效的特殊情形,应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选择无效时,才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最后,对于法定代理而言,只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