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规则。本条第1款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行政机关和法院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是对这种事实状态的确认,而非对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商标因为本身驰名而获得认定,而非因为认定而变得驰名。因此,驰名商标是事实认定,“驰名商标”不应作为荣誉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应当注意的是,商标驰名情况不是固定不变的,“名气并非永恒并稳定的东西,它可能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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