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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况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生态环境卷(二)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革命战争年代确立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和抗日民主政权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除简单案件外,原则上采取合议制,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以裁判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另有两名陪审员。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以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合议庭决定案件时以多数人意见为准,遇有争执时,应依主审员意见决定判决的内容,如陪审员坚持保留意见时,得将其意见报送上级裁判部决定。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民主政权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有:由审判机关邀请;由机关、部队、团体选举代表出席。人民法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负责审理初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可以协助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研究判决意见,向案件当事人讲解法律,说明道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4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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