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根据本条的授权,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主要规定如下。
1.保护对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