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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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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侵权责任卷(一)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例如,宾馆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例如,宾馆对在本宾馆住宿的旅客负有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两种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区别主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侵害人不同,未尽到前一类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直接加害人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第三人的介入;未尽到后一类义务的并不必然导致他人的损害,只有当这种未尽到义务的行为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时才导致他人的损害。本条根据未尽到的义务种类的不同,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同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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