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民法典》第770条保留了原《合同法》第251条的内容,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合同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同样适用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除此之外,建房合同(《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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