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皆规定了“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内容,即不论为任意解除情形还是法定解除情形,都须在程序上通知对方,而且在解除生效前给对方留有合理的期限。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解除权是形成权,通过权利的行使即导致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所以,行使该种权利须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让对方明确知晓为必要。《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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