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第907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虽然约定了保管人的验收义务及瑕疵通知义务,但是在法律适用上,本条的验收并没有具体明确验收的时间以及保管人违反瑕疵通知义务的规定。由此,本法买卖合同章关于质量检验的相关规定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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