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第1款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时,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此时需由承租人对出租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那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民法典》此条规定不涉及上述司法解释中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损失赔偿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情形,而是仅规定了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另外一种情形,即只要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承租人便需对出租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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