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对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所述有关部门是指有权利和义务接受遗失物的部门,一般是指公安等公权力机关。当然,也可以是最适合暂时保管遗失物的部门或者最容易找到权利人的相关部门,如在公交车上丢失的遗失物,有关部门可以是公交公司。[1]我国原《物权法》规定了有权利也有义务接收遗失物的机构为公权力部门即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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