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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该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适用法律。
  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应确定为一年。理由在于:
  其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看,综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第52条、第65条第1款,《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应确定为1年,这也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其二,从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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