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即明确区分了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从法律关系上看,监护资格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是区分的,二者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1]
第一,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依据法律规定负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主体之间通常具有亲密的亲属关系,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可能存在类似的亲属关系,也可能并无亲属关系。以未成年人为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和抚养义务,但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能系祖父母、外父母、兄、姐以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此情形下,尤其是由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下,并不存在监护人与被抚养人存在亲属关系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