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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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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涉外商事海事卷(一)

    

  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监护制度的设立是帮助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权利能力得到实现。各国法律体系对于什么是监护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不仅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而且有成年人监护制度;有些国家则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各国法律关于监护的种类、设立方式、监护人顺序、监护人资格以及监护人权利义务等,各国法律体系的规定也不一致。保佐是对于特定情形的人,为补助其能力而设立的一种保护性制度。它的性质上与监护相近,但在程度上和监护有所不同。

  按照本条规定,监护应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体系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本条不是纯粹的“法域选择规则”,而是一条“结果选择规则”,部分兼顾了“实体法上的正义”。本条规定表明我国的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为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立法考虑到涉外监护关系与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和国籍国均有实质的联系,将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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