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作为传统媒体的主要载体,具有读者(观众)数量多、普及性广和影响力大等特点,是社会大众最普遍的信息来源。近年来,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媒体曝光率增加,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也使得这类案件的影响力上升。部分媒体报道出现了带动性、片面性、猎奇性的取向,造成了舆论秩序混乱、内容夸张失实、媒体越界审判等问题,不利于未成年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也不利于正确社会价值观的形成。新闻媒体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受到法律、伦理与新闻专业标准的严格规范,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尊重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