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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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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收养亦称收养关系,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发生亲子关系为目的之要式的法律行为。[1]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角度,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收养的法律效力则是指法律赋予收养行为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需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现实生活中,有的未成年人因父母死亡或家庭生活困难等原因被寄养在亲戚朋友家里,虽然被寄养人与寄养人可能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有些甚至以父子、母子相称,但只要没有办理手续,双方之间就不能成立收养关系,但成立事实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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