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早期主要在刑事领域展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自此正式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刑。该条首次将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过的,规定为犯罪行为。具体内容为,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