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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结构与特色


作者名称:唐益亮
文章名:新加坡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结构与特色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07月23日

    

  纵观两大法系国家,以企业合规不起诉协议的审查主体为区分标准,无外乎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检方审查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模式。新加坡作为英联邦国家,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与英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密切相关,因而在2018年3月新加坡议会通过的《刑事司法改革法案》之中,毫无悬念地选择了以英国的司法审查模式为“母体”,确立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基本框架。

  企业合规不起诉通常由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两类构成,但新加坡在此次改革中主要引入了暂缓起诉协议。这是因为,2017年12月,美国司法部与新加坡知名企业KOM(KeppelOffshore&Marine)公司达成了暂缓起诉协议,协议中要求KOM在美国的子公司承认其腐败行为,以及披露从2001年至2014年向巴西官员行贿约0.55亿美元的事实,并向美国、新加坡、巴西支付约4.22亿美元的罚款。为了避免本国企业再次遭受巨额罚款,2018年1月,新加坡政府极力要求在之后的改革法案中引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因此,时间上的仓促性和制度移植的渐进性,使得此次改革并未引入不起诉协议。而从目的上看,新加坡引入暂缓起诉制度是为了寻求一种更为迅速和妥当的方式来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在此之后,新加坡建立了以暂缓起诉为核心且具有本国特色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从主体来看,不包含企业中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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