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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强制调解制度的变迁


作者名称:王涛
文章名:英国强制调解制度的变迁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07月23日

    

  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引入强制调解制度,包括诉前和诉中等不同阶段的强制调解,普遍取得了较为正面的效果。然而,作为普通法系发源地的英国对于民事诉讼的强制调解,长久以来持有较为保守的态度,使这一问题成为英国法律界争议的热点之一。

  强制调解的合法性

  由于英国成文法对于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调解并无明确规定,强制调解的合法性问题只能从普通法中寻找答案。在Halseyv.MiltonKeynesGeneralNHSTrust[2004]1WLR3002案中(以下简称Halsey案),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给出了否定的回答:“鼓励当事人进行调解是一回事,但命令他们调解则是另一回事。对我们而言,要求无意调解的当事人进行调解,会对他们的诉权造成难以承受的障碍。”

  上诉法院如此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强制调解会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任何人有理由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而公正的法院的公平且公开的审讯”的权利。大法官戴森勋爵写道:“欧洲人权法院在Deweerv.Belgium(1980)2EHRR439一案(以下简称Deweer案)中指出,进入法院诉讼的权利可以被放弃,比如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但这种权利的放弃必须经过非常谨慎的审查,以保证当事人不会受到行权束缚……对于我们来说,强制性的替代争议解决措施很有可能构成令人难以接受的行权束缚,从而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规定。”

  在Deweer案中,Deweer是一名肉贩,他因违反比利时的市场交易法规被当局告知,若缴纳10000比利时法郎的罚款,他将免于被起诉,肉铺也可避免因此关张。Deweer在缴纳罚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比利时政府侵犯了其在《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下所享有的权利,即剥夺了他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欧洲人权法院对其主张给予了支持。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尽管当事人原则上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放弃获得刑事或民事审判的权利,但Deweer在该案中放弃权利,显然受到了行权约束而非出于自愿。肉铺关张的后果对于Deweer而言太过严重,除了支付罚款他没有其它可以避免的方法。因此,比利时政府的行为构成未审先判。然而,上诉法院以Deweer案作为Halsey案判决的依据,并不令人完全信服,因为该案并未直接涉及强制“ADR”的问题。

  2007年6月,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大法官莱特曼在一次演讲中指出Halsey案的裁决存在错误和不合理之处:“调解令并不会影响当事人获得审判的权利,至多增加了短暂的延迟以使当事人获得达成和解的机会;甚至诉讼延迟都不会发生,因为调解令有利于当事人进行审前准备;世界各国都在使用强制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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