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是司法确认制度的主要目的,实践中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准确理解与把握。《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表述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表述为:“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参考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直接表述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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